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已修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依法向市建设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