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依法向市建设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