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家禽、家畜、老鼠及其他小动物尸体应当放入动物尸体收集容器,由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收集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乱丢、乱放。

违反前款规定,对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家禽、家畜、老鼠及其他小动物尸体,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