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已修改下水道、沙井口、污水沟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畅通。禁止任何单位和住户将污水排放到道路上。污水沟等设施有损坏或者堵塞的,主管部门或者业权人必须及时修复和疏浚。将污水排放到道路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