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农贸市场、工业品市场和夜市必须建立卫生制度,设专人清扫场地,营业产生的垃圾须当日清运,不准堆积或者倒入居民生活垃圾桶内。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责任单位或者直接负责人清扫干净,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