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九条已修改设立宗教院校,应当由全省性宗教团体向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拟同意的,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不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