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八条已修改宗教团体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按照教义教规指导教务,进行宗教文化学术研究和交流。宗教团体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贯彻执行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对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法制教育,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