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十条已修改宗教院校应当建立招生、教学、财务、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