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九条已修改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