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任何组织和个人进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尊重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宗教信仰和宗教习惯。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