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八条已修改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