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十一条已修改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由宗教团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培训计划;(二)有具备一定宗教学识的授课人员;(三)有合适的培训场地;(四)培训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教义教规。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