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由宗教团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培训计划;
(二)有具备一定宗教学识的授课人员;
(三)有合适的培训场地;
(四)培训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教义教规。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