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绿化、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为之一的,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变更城市绿化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批准工程建设项目的;(三)不按照规定督促有关单位进行绿化、养护或者不组织绿化专业单位代为绿化的;(四)其他失职、渎职的行为。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