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绿化、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为之一的,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城市绿化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批准工程建设项目的;

(三)不按照规定督促有关单位进行绿化、养护或者不组织绿化专业单位代为绿化的;

(四)其他失职、渎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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