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绿地规划范围内的树木、绿篱,不分权属,禁止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因国家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在按下列权限报经批准并取得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发给的许可证后,方可砍伐或者移植:

(一)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胸径在15厘米以内)5株、灌木5丛或者绿篱5米以下的,按职责分工,由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二)超过第一项规定限度,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胸径在15厘米以内)10株、灌木10丛或者绿篱10米以下的,按职责分工,由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超过第二项规定限度的,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主要道路上的,还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单位,应当按照“伐一栽三”的比例补植树木,原地无法补植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补植,所需费用由砍伐树木的单位承担。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单位应当对树木所有者进行补偿。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