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在公园、风景湖泊和风景林地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建筑和设施;已建的,应当逐步整治装饰;新建、扩建、改建的,应当报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其建筑高度、体量、造型、色彩等,必须与景观相协调。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