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严禁下列损害公共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刻画树木、攀折树枝、采摘花朵果实;

(二)利用树木、绿篱、护栏等牵线挂灯、搭晒衣物、牵拉钢筋;

(三)在草坪、花坛、绿篱、苗圃、草圃、风景湖泊、风景林地等绿地内堆物作业、倾倒垃圾、排入污水、停放车辆、焚烧物品、燃放鞭炮、挖砂、取土、采石、放牧、打猎;

(四)距草地、绿篱、花坛、行道树干边缘1.5米内设置有炉灶的摊点;

(五)其他损毁公共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