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在公共绿地内开设摊点的单位和个人,经该绿地管理单位同意,方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在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管理规定。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