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将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用于与城市绿化及其附属设施无关的项目。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