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城市广场绿地、公园、风景湖泊、风景林地及市政工程配套绿地严禁占用。城市其他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办理,所占用的绿地面积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异地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临时占用绿地许可证,并给予绿地权属单位相应的补偿后方可占用。临时占用绿地不得超过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期限,到期必须归还,并负责恢复绿地。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