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兴建、养护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古树名木及行道树,引导和组织群众兴建纪念林,种植纪念树。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