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四条有效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国有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提高苗木、花卉自给率。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帮助、指导有条件的单位培育苗木、花卉。鼓励集体和个体生产经营苗木、花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和技术指导。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