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经批准的市城市绿化规划、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