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主要道路、铁路、公路、江河堤岸、湖泊沿线绿地以及其他景观、生态保护需要控制的区域,划定规划绿线。规划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或者进行与城市绿化不相关的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