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市城市绿化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编制,依法报批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城市绿化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6个月内编制完成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本区绿化实施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并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具体绿化方案,具体绿化方案应当与区绿化实施方案相协调,并按下列程序报经审查同意后实施:
(一)中央、省、市属部门、单位及驻昌部队,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二)区属部门、单位,报该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三)除本款第一项、第二项以外其他部门、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报所在地的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