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不按规定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的;(二)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在养护维修时,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未在限定时间内恢复设施正常运行的。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