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按日加收欠缴污水处理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受委托收费单位截留或者挪用污水处理费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并处所截留或者挪用的污水处理费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