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已修改城市供水企业或者受委托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收取水费、污水处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并处以多收取费用5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