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市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地方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封闭机井,并处以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封闭机井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