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排水管理第五十五条已修改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和养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管养和维护;(二)住宅小区、集贸市场、企事业等单位内自建的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受托人负责管养和维修;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的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责任,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