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排水管理第五十四条已修改污水处理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统一征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污水处理费使用情况年度报告,经审计后向社会公开。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供水企业或者相关单位收取污水处理费的,城市供水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将污水处理费上缴财政专户,不得拒交、截留或者挪用污水处理费。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