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排水管理第五十三条已修改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缴纳污水处理费后,不再缴纳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在制定和调整过程中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