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管理第三十九条已修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下列用水行为:(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二)绕过注册水表接管取水;(三)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注册水表或者设施封印取水;(四)私装、改装、毁坏注册水表或者干扰注册水表正常计量;(五)非法充值结算水表磁卡;(六)其他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