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行为:(一)将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二)擅自启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阀门;(三)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装水泵加压。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