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实行专用,并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日常管理和维修。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资金和公共消防用水费列入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非因火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消防供水设施。因发生火警而启动消防供水设施的,火警解除后应当及时通知城市供水企业重新铅封。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