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用户对用水类别、水表计量及水费缴纳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城市供水企业查实或校核,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0日内书面答复用户。城市供水企业不答复或用户对答复不满意的,用户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异议期间,城市供水企业不得因用户提出异议而停止对该用户供水。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