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用户应当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水费。未按期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以向用户发出水费催交通知。用户在接到水费催交通知后超过3个月无正当理由仍未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以依法暂时停止供水并追缴所欠水费。城市供水企业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应当提前7日通知用户。被停止供水的用户按规定足额交付水费后,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12小时内恢复供水。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