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分类计量,推行水表出户或使用智能水表。进户注册水表应当按规定定期校验,其正常检修、更换,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因注册水表发生故障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用户前3个月平均月用水量计量;因用户原因造成水表损坏无法抄表计量的,城市供水企业按用户前3个月平均月用水量的2倍计量。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