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应当遵循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按照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等实行分类水价。制定和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在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拟订方案,依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城市供水企业经营成本状况,为政府定价提供基础依据。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