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下列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一)总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和高层住宅;(二)总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其他建筑物和建筑群。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