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卫生、规划、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提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公布。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予以控制。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水质定期监测,为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提供技术依据和保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共同做好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