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和承担相关费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