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交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交通部门吊销公交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及相应的车辆运营证:

(一)未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车型、班次(车数)及时间运营的;

(二)运营车辆技术性能和设施等不符合有关标准的;

(三)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时不服从市交通部门对车辆的统一调度,组织疏运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