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取得公交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交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交通部门吊销公交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及相应的车辆运营证:(一)转让、出租其公交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的;(二)将公交客运线路经营权以单车承包、带车挂靠等方式发包、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