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取得公交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交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交通部门吊销公交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及相应的车辆运营证:

(一)转让、出租其公交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的;

(二)将公交客运线路经营权以单车承包、带车挂靠等方式发包、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