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驾驶员、乘务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公交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交通部门吊销其客运服务资格证,并对经营者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