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驾驶员、乘务员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计收车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车票。乘客应当依照规定足额购票或者主动出示乘车票证,不得使用过期、伪造或者他人专用的乘车票证,但有权拒绝支付多收的费用。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