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驾驶员、乘务员从事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文明安全行车,规范作业;

(二)服从管理,携带、佩戴相关证件;

(三)按照规定报清线路名称、车辆开往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设置电子报站设备的,应当正确使用电子报站设备;

(四)依次进站,在规定的区域停靠;

(五)按照运营线路、班次、时间发车和行车,不得滞站、甩站、拒载、中途逐客、强行拉客,不得无故半途返回;

(六)维护乘车秩序,为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七)向乘客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车票。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