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运营车辆的管理,确保运营车辆达到下列要求:
(一)按照有关规定维护和检测车辆,保证其技术性能和设施完好,符合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等标准;
(二)车辆整洁,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三)按照规定标明经营者名称、线路编号、途经站点、票价;
(四)在规定的位置张贴《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禁烟标志和投诉电话号码;
(五)设置老、弱、病、残、孕专座;
(六)无人售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投币箱和电子报站设备;
(七)空调车应当开启通风设备;
(八)配备有效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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