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公交客运线路经营权期限最长为8年。经营者拟在经营权期限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市交通部门提交终止经营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止运营。线路经营权期满,市交通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确定该线路经营者,原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