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公交客运线路经营权期限最长为8年。

经营者拟在经营权期限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市交通部门提交终止经营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止运营。

线路经营权期满,市交通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确定该线路经营者,原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