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经营者取得的公交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不得将公交客运线路经营权以单车承包、带车挂靠等方式发包、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本条例实施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交通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